根据《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对《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13年以来,我省建立了“相互制衡、指标监管、长效管理”的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机制,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强化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省司法厅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波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办通〔2021〕9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鼓励保险机构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委托市、县、乡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等方式,共同委托开展司法鉴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严格审查单方委托的鉴定材料。当事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或12348浙江法网预约司法鉴定,要求在双方共同见证下实施鉴定,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二是加强行业间协作交流。建立保险行业和司法鉴定行业之间的信息互通、沟通会商和行业间重大疑难案例的通报等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两个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是强化监管联动。建立涉保司法鉴定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积极有效化解矛盾。开展联合执法,合力规范涉保司法鉴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适用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及保险机构。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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