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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 免责盖章 超市真能免责?

发布时间:2024-08-18来源: 广东消委网作者:佚名

  在超市购买商品时,你是否注意过收银员和商品一起递过来的收银小票?7月13日,经常在人人乐超市(新华店)购物、且有保留购物小票习惯的市民周先生就突然发现,小票上比从前多了“一点”东西。

  

  原来,在超市购物后,收银员在周先生的收银小票上盖上了一个印章,“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周先生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的公示告知,这个做法属于主动免责,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该举主要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人以“调包”形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

  

  顾客质疑

  

  盖章是超市单方面免责

  

  7月13日,成都市民周先生在人人乐超市(新华店)购物后,回家意外发现购物小票背面有一红色印章,上面有“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等字样。周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自己是这家人人乐超市的常客,平时也有保留购物小票的习惯,这一次,小票背后发现了“不一样”。

  

  为验证是该店单方面行为还是其他人人乐超市都有这一规定,7月15日,周先生又在人人乐超市(前锋店)购买商品,这一次,购物小票背面却没有印章。同一天,周先生再次来到人人乐超市(新华店),这回他注意到,在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在打印好的小票背面盖上了印章。

  

  对此,周先生认为,超市方此前并没有相关的公示公告告知消费者,属于超市方单方面免责的做法,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合法维权的权益。

  

  记者探访

  

  加盖印章前无任何提示

  

  7月16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人人乐超市(新华店),发现在每个收银台上,都放有一红底印章,其他消费者结账后,收银员在小票上盖上印章,没有消费者对此行为提出异议,有的人甚至没有拿走小票。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饮料,结账时,记者注意到,收银员在小票上盖章前,未作任何提示,小票背面的印章为“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 新华店”字样。记者现场看到收银员在每一位顾客的购物小票上都加盖了印章,顾客几乎对此没有任何察觉。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人人乐超市其他门店,但并未发现有在购物小票背面盖章这一行为。

  

  超市回应

  

  防范职业打假人作假

  

  “主要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对其他的(顾客)倒是没有什么。”人人乐超市(新华店)客服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因为最近超市遭遇的职业打假人特别多,他们的打假不是正规的,而是对商品进行调包和偷换。为了避免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导致无法界定商品的情况,所以在收银台买单时,对小票加盖印章,商品销售之后再拿回来说过期了,超市是不承担责任的。“我们在广播里也有提示,半小时播放一次,让大家注意保质期和收好购物小票之类的。”该负责人表示超市已经做到了告知义务。

  

  随后,人人乐超市成都片区负责人谭先生联系记者,解释说,在超市醒目的位置都贴有温馨提示:“本商场拒售过期商品,若你有发现请告诉本商场的员工”,这也是为了给顾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和顾客确认(检查商品保质期),也是为了顾客的安全和健康考虑。同时,也因为职业打假人“调包”行为,和消费者共同确认商品有没有过期,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

  

  谭先生还表示,全市的人人乐超市都有该举措,是在三个月前开始的。但记者提出,走访发现仅有新华店使用盖章方式,对方反问是哪些超市,需要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律师说法

  

  加盖印章是推责行为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超市对所销售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具有实质性的审查义务,消费者没有义务去审查和确认,(在小票上加盖印章的行为)是超市将责任推给消费者,不适当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而消费者通常都不会去注意商品小票上的提示,如果消费者回家后才发现商品过期,(即使加盖了印章)也不能免除超市的责任。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超市在收银小票上加盖“确认未过保质期”的印章,那么在结账前,双方就应该对销售商品进行现场确认,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如果没有确认行为,直接加盖的话,作为经营者来说,这个行为是不对的。

  

  一般而言,通过购买商品时的购物小票、购买日期,与商品的保质期进行对比,在购买后是可以发现商品是否过期的。如果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过长,存在举证困难,加盖了印章的小票,更利于超市方举证自己没有销售过期商品,消费者需要举证。(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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