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10月20日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全省征兵工作发展、为现役部队输送大量优质兵员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征兵工作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条例》中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相符问题,尤其在机构职责分工、年度征集次数、征集任务要求、主要征集对象、组织实施流程、战时兵员征集和征兵综合保障等诸多方面,严重滞后于现行工作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兵员的征集。 《条例》是做好我省征兵工作的法律基石,对于规范征集活动、提高兵员质量、加强军事斗争准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常有必要及时修订。
二、《条例》修改的思路与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为此,我们本着“突出问题导向,适应时代发展”的修改思路,以法规修订案的形式,对《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国家政策不衔接、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重点对征兵工作流程、内容和实施办法等重点内容进行了修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化征兵工作组织领导。一是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新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作为上位法体现出来。二是明确了我省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的指导思想。三是扩展、细化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类院校征兵工作的责任。
(二)完善征兵工作程序办法。一是丰富兵役登记的方式,除到兵役登记站外,公民还可以登陆全国征兵报名官方网站登记,方便了适龄公民尤其是在校大学生报名登记。二是增加了应征公民病史调查的内容要求,规定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实施。三是调整了应征公民初检的实施办法,要求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四是明确了役前教育组织流程,规定审定新兵前对预定新兵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
(三)衔接现行优待政策。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一系列“鼓励入伍、激励在伍、保障退伍”的优待政策,我们将部分成熟规范做法纳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应征公民参加体检、政考和役前教育等征集阶段,涉及差旅费用、误工误产、延后入职等方面保障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
(四)强化兵役义务法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罚责相当的原则,规定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处以罚款,等等。处罚幅度与兄弟省市处罚标准相比处于中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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