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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09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作者:佚名

  现就《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要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节能降碳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性手段,对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有必要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

  二是适应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实际的需要。《办法》自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持续推进,和“要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期”的节能降碳工作新定位,《办法》规定滞后于新形势新任务,存在着诸如:民用建筑节能社会组织参与度不够、对建设单位要求不严不实,可再生能源利用范围不广、标准不高,民用建筑能效管理和节能新技术推广力度不够等问题,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各方的责任要求。增加主管部门规划管理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进行规划管理;增加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的规定;补充完善对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节能降碳工作新要求等。

  二是进一步强化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节能领域的推广应用。完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指导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规定;完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统筹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规定;补充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工业厂房、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建筑、公益性建筑应用太阳能光伏的规定等。

  三是进一步明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措施。增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能耗定额标准进行能效管理的规定;完善采取示范引导、财政补助、技术指导、质量管理等措施,推进节能新技术应用的规定。

  (四)删除发展绿色建筑的规定。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具体规定了绿色建筑的发展措施和管理要求,所以删除了第六章“发展绿色建筑”的内容。

  此外,还修改了部分法律责任的规定,修改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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