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证明事项清单化管理工作,切实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省司法厅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组织省级行政机关对法定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统一编制了《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司法厅名义印发。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和清单化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规定要编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我省连续多年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证明事项专项清理,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时,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全部取消。前期,我厅已组织36个省级行政机关编制公布本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各级行政机关编制本单位《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在同级政府网站公布,实现了证明事项标准、名称、依据等的统一。为持续做好证明事项清单化管理工作,切实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今年再次组织省级行政机关对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并审核汇总形成统一的《清单》。
二、制定过程
一是组织事项梳理。印发通知组织省级行政机关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国务院决定出台情况,结合当前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要求开展事项梳理工作,同时保障国家部委和我省已取消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
二是逐项审核论证。成立工作专班,对照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对照司法部工作要求,对照前期梳理排查情况,逐项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因证明事项数量大,所涉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广,不同单位对证明事项范围的理解不一致,且需要证明需求单位与开具单位协调达成一致,我厅与相关省级行政机关反复沟通、确认,针对争议较大事项组织专题协商会,形成《清单》。
三是完成会签。我厅将《清单》发各省级行政机关完成会签,并提交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按程序报省政府。
三、主要内容
《清单》共涉及35个部门766项证明事项,同时对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开具单位等进行了规范。
(一)证明事项范围。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主要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权利归属证明,如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其他客观状态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等。
(二)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清单》中的证明事项主要涉及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均按要求列出了相关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仅对政务事项、办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列明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提交证明材料的规定。对于服务类的证明事项,尊重相关证明需求单位的合理工作需要。
(三)证明事项清单内容。《清单》逐项列明省级主管单位、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开具单位等。
通知要求省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机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各地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对照本清单和本级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编制公布本地区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等,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在本单位实施清单中及时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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