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于1996年颁布施行,2008年作了全面修订,更名为《安徽省测绘条例》。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测绘生产和服务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社会需求日益增长,测绘地理信息的应用范围不断延伸和拓展,对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安徽省测绘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要,特别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修订后正式实施,《安徽省测绘条例》与上位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基础测绘内涵,已经无法涵盖当今测绘地理信息最新成果和社会应用需要;二是缺乏有效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难以发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作用;三是随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面不断扩展和延伸,强化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迫在眉睫;四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危及国家安全;五是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利用从专业化向大众化转变,服务内容从静态数据向网络动态数据转变,服务对象从以部门为主向以社会公众为主转变,相应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亟须加强涉密地理信息保护;六是各类地图产品种类、数量逐年增多,但“问题地图”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国家版图安全;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修法形式进行确认,简政放权需要法治保障。因此,亟需对《安徽省测绘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管理、成果管理与地理信息安全、地图管理、地理信息服务与应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条例更名。随着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传统测绘向信息化测绘转型,地理信息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涉及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对地理信息的应用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2017年《测绘法》修订后正式实施,《安徽省测绘条例》与上位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修订草案》中已增加大量地理信息应用服务与监管的内容,突破传统测绘的范畴,法规名称和内容需要统一;2011年原国家测绘局更名,国务院明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地理信息统一监管的职责,2018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履行拟订测绘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等工作。本轮我省机构改革后,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等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职责也相应明确。依据《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江苏、浙江、山东、吉林、辽宁等省已修订颁布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徽省测绘条例》作了更名。
(二)关于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切实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增加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内容。一是明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二是要求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三是明确地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应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关于测绘系统、标准和测量标志。将原《条例》第二章测绘系统和标准与第八章测量标志保护合并,设立第二章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增加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管理、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内容。
(四)关于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将原《条例》第三章基础测绘和第四章界线测绘合并,设立第三章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章节。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一是加强基础测绘规划管理,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测绘地理信息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增加基础测绘的范畴,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筹获取和处理分发全省航天航空遥感基础数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列入基础测绘。三是明确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四是强化应急测绘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强化装备配置,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五)关于测绘市场管理。在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章节增加测绘市场管理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招投标要求,界定了依法分包的范畴;二是强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法备案。
(六)关于成果管理。一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细化了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成果汇交和管理。三是明确了测绘成果的使用制度。
(七)关于地理信息服务与应用。增设第七章地理信息服务与应用章节,重点强调地理信息的服务与应用。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八)关于地图管理。一是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中小学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九)关于监督管理。增设第八章监督管理章节。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二是生产、保管、利用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对地理信息进行登记和保存。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信息安全。
(十)关于推动“放管服”改革。一是将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下放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增加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行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三是下放地图审核事项,对地图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新增了对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依法备案的处罚措施。二是参照有关省《条例》,增加了对编制地图收取地理要素标载费用、违法分包的处罚条款。
北京中农兴业互联网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